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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是如今医疗行业中的热门话题,正在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医生集团打破了原有的医生执业体制,通过让医生流动起来,进行了医生、医院和患者的资源优化配置。受限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医生管理体制,通常医生必须在其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执业,但是加入医生集团的医生通常都会脱离其第一执业地点,在其他医院开展业务。本文就探讨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加入医生集团的医生如何合法地在第一执业地点之外开展业务。
办理多点执业
自2009年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以来,国家层面上出台了数个法规推进和规范医生多点执业。各地也纷纷出台了法规对医生多点执业进行规范。办理多点执业可以合法的保证医生在第一执业地点之外开展业务。根据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法规,目前医生多点执业仍然局限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范围内,并未开放跨省的多点执业。因此,如果医生集团聘请的医生其第一执业地点与拟多点执业的医院不在同一省内,且不属于本文下述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的情况,则医生可能无法合法合规的外出执业。
办理多点执业的操作过程中,医生进行多点执业登记是否需第一执业地点同意,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2014年卫计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各地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99号),北京市医生申请多点执业并没有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同意或至第一执业地点备案的要求;而《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医生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河南省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生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深圳市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生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当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由此可见,对于医生多点执业是否需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或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需遵循医生所在地的法规。由于多点执业规定繁多,各地规定的不统一,实践操作中存在多样性,我们建议医生在选择医生集团前,对其是否具有保障医生合法执业的能力予以考察或者咨询自己的律师。
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的情况
目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医生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即可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1.会诊
会诊是传统的医生在第一执业地点外执业的方式。根据《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的规定,医生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可以外出会诊。如通过会诊程序,医生在其他地点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根据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邀请函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我们了解,在实践中为了操作的简便,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医师前来会诊多个病人,但仅在会诊邀请函中列出某一个或其中几个病人。该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会诊邀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出现医疗事故法院可能判决会诊医生不具有医师资质。因此,如果医生以会诊的方式前往其他医疗机构执业,邀请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发出会诊邀请。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会诊的邀请医疗机构是否可向医生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发出邀请函,邀请医生前来会诊。该问题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理解,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中并未规定接受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需为医生的第一执业地点。其次,从原理上讲,国家对医生的管理是通过医疗机构的进行的。随着多点执业的放开,政策即允许医生在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应当给予执业地点同等的权利,否则并不符合保障医生合理流动的出发点。
2.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称“2014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1)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时无需办理多点执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等规定,不同水平的医院已建立了对口支援、基层支援,并签署了协议。医生在签署了对口支援、基层支援的医院间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2)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院间执业无需办理多点执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等规定,帮扶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间的帮助、扶持关系。
根据托管方的不同,托管主要分为医院对医院托管,及非医院的企业对医院的托管。2014通知并未区分两种不同的托管。笔者理解,在非医院的企业对医院的托管的情况下,如果托管企业派遣或联系医生至被托管医院执业,则该等医生的第一执业地点仍为另一家医院,而该医院与被托管医院并无托管关系。因此,医生前来执业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或会诊手续。如果是医院对医院的托管,则原则上在医生前来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3)在医疗集团内不需办理多点执业:
目前,法规上对医疗集团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笔者认为,医疗机构间须具有股权关系才能成为医疗集团。该等股权关系包括医疗机构之间上下级的控股关系,也包括多个医疗机构共同为一家公司或医疗机构的子公司或下属单位的平行关系。医疗机构间签署合作协议或类似的协议而形成的具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组织则不被认为是医疗集团。
(4)在医联体内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
根据北京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联体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5]38号)第四条,“建立医联体应由区县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居民分布和医疗机构情况确定”,“经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批准建立并签约正式成为医联体后,医联体内由机构派出的医师,可到合作医院或核心医院出诊或进修,具体由各区县根据情况作出规定。个人申请在医联体内机构办理多点执业的,应优先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联体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个人申请在医联体内机构办理多点执业的,应优先批准”与“2014通知”中的规定不符,这对实践中操作带来了不确定性。根据对北京市卫生服务热线的咨询,北京市成立的医联体原则上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建议医生集团与医联体内医院进行合作前,与医生拟多点执业医院的主管卫生部门咨询确认医生是否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综合起来,在几种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的情况中,从医生的角度来讲在医疗集团内执业相对更为自由。
从法律的角度看医生如何选择医生集团
医生集团作为医生、医院及病人间医疗资源的联系者及配置者,应当督促医生及医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业。从合法性角度,医生如何在众多医生集团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生集团?
第一,建议选择有经验的医生集团。一个有经验的医生集团不但有着丰富的医疗资源,广阔的医疗渠道,完善的团队合作体制和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并且可以根据医生擅长的科目及医生自身的具体情况为医生进行预先的筛选,保证医生宝贵的时间都“用在刀刃上”。最重要的是,一个有经验的医生集团能够保证医生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执业,将医生执业的风险性降到最小,保证医生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第二,如上文所述,由于医生在医疗集团内进行执业时无需办理多点执业或进行会诊手续,且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政府审批手续,因此医生执业时最为自由,因此,建议医生选择依托于医疗集团有自有医院的医生集团。这种医生集团会为医生提供一个更加卓越的平台,使得医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实现医生的专业价值。